財政部表揚優良專責報關人員選拔要點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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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財政部表揚優良專責報關人員選拔要點
時間: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
一、財政部為提升專責報關人員服務品質,強化其自律能力,鼓勵其敬業
    精神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要點所稱專責報關人員,指服務於報關業,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
    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,或經海關所舉辦之專責報關人員資
    格測驗合格,領有合格證書者。

三、專責報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,得於每年三月底前檢具證明文件,以
    書面向所在地海關申請參加優良專責報關人員之選拔:
    (一)執行專責報關業務滿三年以上,並繼續執業中。
    (二)申請之前一年度所簽證之進出口報單(不含轉運申請書)在五
          百份以上,且年錯單率(簽證錯單數量與簽證報單總數相比)
          未超過千分之一。
    (三)申請之前一年度未受停止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執業登記處
          分。
    (四)申請之前一年度未受警告或罰鍰處分。

四、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(以下簡稱各關)受理申請選拔優良專責報關
    人員,應依下列評選方式每年辦理一次:
    (一)依據申請者之簽證報單數量錯單率年資進行綜合評分。
    (二)依據附表一所列級距,分別給予前款三項評選項目相對應之分
          數,以三項分數加總後之總分數,作為評選標準。
    (三)總分數相同者,依次先比錯單率,由錯單率較低者獲選;錯單
          率相同者,再比簽證報單數量,由簽證報單數量較多者獲選;
          簽證報單數量亦相同者,再比年資,由年資較長者獲選。
    各關依前項評選方式擇取前三名,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薦送財政部
    關務署(以下簡稱關務署)報請財政部核定。薦送時應檢具下列資料
    :
    (一)推薦表(附表二)及其電子檔。
    (二)符合前點第一款、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或資料。
    (三)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之統計表及計算表等資料。

五、經財政部核定為優良專責報關人員者,由財政部頒獎表揚。
    前項優良專責報關人員,如經查得不符申請選拔資格,或自核定之日
    起二年內受停止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者,各關應函
    送關務署報請財政部註銷其受獎資格並追回獎狀(座)。
法規名稱:財政部表揚優良專責報關人員選拔要點
時間: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